使用壓力容器的注意事項(二)
文章出處:責任編輯:人氣:-發表時間:2023-04-04 15:13:00【大
中 小】
6.氣瓶和油罐車也是壓力容器。但它們是有特殊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除了遵守鍋爐和壓力容器安全監測的初步規定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壓力容器安全監控條例、氣瓶、溶解乙炔氣瓶、液化氣罐、,液化石油氣鐵路罐車也應緊隨其后。
7.灌裝是安全工作的重點之一。為防止氣瓶過度充裝,應采取以下措施:充裝工作應由專人進行,充裝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培訓和評估,認真工作,不得擅離崗位;排空剩余液體并檢查重量;稱重裝置應定期校準;根據瓶子放置卡片,并仔細記錄;重復稱重;自動測量,通過數量報警等。
8.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色標。
9.使用氣瓶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并仔細確認所含氣體。
10.氣瓶的存放位置不應靠近熱源,且應與明火相距十米。裝有易發生聚合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鋼瓶應避免開放的輻射源。
11.如果氣瓶垂直放置,應采取反傾銷措施;防止夏季陽光照射;嚴禁敲擊和碰撞。
12.嚴禁對氣瓶進行焊接和引弧;嚴禁使用溫度在40℃以上的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瓶子里的氣體不能用完,必須保持殘余壓力。
13.在可能發生回流的情況下,設備必須配備防止回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4.液化石油氣鋼瓶用戶不得將液化石油氣倒入鋼瓶內,也不得自行處理殘留在鋼瓶內的液體。
15.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本體進行控制修理、焊接修理。
16.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確保運輸工具上貼有明顯的安全標志;b.必須戴上瓶蓋(帶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扔、推、滾、碰;c.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式繩索;d.相互接觸可能引起燃燒、爆炸和有毒物質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e.氣瓶應正確連接到車輛上,且不得過高;f.夏季交通應設有遮陽傘設施以避免太陽輻射,白天應避免在城市繁忙的城區進行交通;g.嚴禁吸煙和生火。運輸易燃氣瓶時,應在運輸車輛上安裝滅火系統;h.攜帶氣瓶的車輛和船舶不得停靠在繁忙的城市地區或重要機關附近;i.當汽車或船只停泊時,司機和陪同人員不得同時離開;j.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