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和规范全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大安全’格局,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8月22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该《办法》重点突出以下内容: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省、市州、县区纵向贯通,各部门横向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规定举报受理、交办转办、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结果反馈等全链条工作流程;规定举报事项查实必奖,从根本上改变对举报事项查实结果的奖励态度和原则;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另外,该《办法》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详细分类规定,并设定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查证属实不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奖励,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
该《办法》还规定了举报渠道、举报方式、5种不予受理情形、核查主体、核查方式、8种不予奖励情形及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 (记者 董洁)